企业改制方案范本
有限公司改制设立股份公司的方案设计
(一)股本
根据《公司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依法经批准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股份总额应当相等于公司净资产额。
即有限责任公司在审计基准日经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净资产值为变更后的股份公司的股本,由于在一个时点上,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会为整数,一般是取整数折为股本,零数以两种方式解决,一是进行分配,将零数分配给股东,继续挂在帐面作为对股东的负债,二是将零数计入资本公积金。
在此需要注意的是:
如果公司有较多的参股企业,则合并报表和母公司报表的净资产数量可能出现不一致情况,当出现这种情况时,实践中一般以母公司报表的净资产数为折股依据。(没有明确规定,或者说以两者中低的数为折股依据)
《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指发行后),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目前中国证监会控制的发行比例一般在25%—40%之间,因此,股份公司设立时的股本一般不低于三千万元。
如果有限公司在整体变更时的净资产达不到3000万元,可以通过增资扩股方式增加净资产。
(二)资产状况
《公司法》规定,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实物、知识产权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并折合为股份。发起人以其他非现金资产出资的,公司应取得其权属证明或完整的所有权。
1、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出资涉及土地使用权、商标商誉、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等三个方面。
1)土地使用权
企业经营性资产相关的土地有4种处置方式:
A、企业向国土部门交纳土地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
B、企业向国土部门租赁使用;
C、企业的控股股东向国土部门交纳土地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将土地租赁给企业使用;(我们建议尽量不采用租用方式,避免利润调节,增加审核的难度)
D、上述3种方式的组合。
公司原则上应取得完整的土地使用权。如以租赁方式从主发起人或控股股东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明确租赁期限及付费方式,以及到期后公司的优先选择权。
2)商标、商誉
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设立股份公司时,与股份公司经营性业务相关的商标必须进入股份公司。若企业改制时,其该商标在控股股东处,控股股东应将该商标以及商誉无偿转让给有限公司,不得将商标、商誉作价入股。(原则上随资产走,之所以强调无偿,主要是有限公司的经营业绩中已经包含了该等无形资产的贡献,而且离开了有限公司的现有资产和管理层的努力,该等无形资产就无法体现价值,因此单独作价有损害未来公众股东利益的嫌疑。)
3)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
与商标、商誉的处理不同,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可以在合理的价格范围内转让给有限公司。
发起人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如何制定企业改制方案
改制方案一般包括以下内容:改制企业的基本情况;改制目的及必要性,改制目标及可行性;改制方式及相应的资产重组方案;债权债务处置方案;参与改制其他投资方的基本情况。
企业改制重组方案的内容包括哪些?
会有差异,大致如下:
(1)原企业改制前的基本经营状况列表(各年度总资产、负债、资产效益状况、净资产利润率等);
(2)基本原则的思路;
(3)改制的企业资产、经营状况;
(4)发起人的基本情况(发起人的投资额、投入的资产性质等);
(5)实施股本设计,其中注意折股率的选择,对于大型企业、传统型行业企业要选小,对于中小企业、高科技企业要选大;
(6)列表股权结构(股东名称、股权数、股权比例、股权性质发起人:对于国有法人股发起人、社会法人股发起人、自然人股发起人、外资股发起人、社团法人股、总股本合计);
(7)股票发行价格的折算(每股的净资产、每股的市盈率倍数);
(8)相关问题的说明(资产重组的模式及基本原则、剥离资产处置的办法、债务重组的基本方法、关联交易的处置办法、富余、离退人员的安置、知识产权及专利技术的处置、土地使用权的处置、其他相关的问题);
(9)组织机构设计(框架: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职能科室、生产主体的最佳结构为子—分公司—孙公司,法人结构:股东人数、董事会人数及相应机构、监事会及职能、经理层及职能、管理科室及职责);
(10)中介机构的聘请(聘请哪些中机构、各中介机构应做的工作);
(11)重组的时间、进度、工作安排。
企业改制方案和实施方案有什么区别
国有企业改制方案是指导改制企业改制方法、步骤的具体操作文件。一般由改制企业在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的指导下,根据政府部门有关改制政策,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广泛调查,深入研究,多方征求意见和借鉴外单位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拟订,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批准后实施。企业改制方案一般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企业改制的基本条改制的基本目标和遵循的基本原则、改制的基本内容、改制的基本步骤等五部分。
国有企业改制方案第一部分: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简介。简述企业名称、经济性质、隶属关系、行业类别、法人代表、注册资金、国有股权比例、注册地址、经营范围等,下属分支、关联机构较多可以用表格列述。
二、企业人员情况。详细叙述公司现有员工人数,其中包括退休、内退、在岗、伤残人员情况及改制分类政策。
三、企业资产状况。列述企业改制基准日账面总资产数额及构成、负债总额及构成、所有者权益数额及构成。经聘请有法定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后的总资产、总负债、净资产数额及主要构成。
第二部分:改制基本条件
主要叙述企业改制的内在需求;改制的客观环境和基本条件是否具备;通过学习政策文件,内部动员,企业改制的目标、方向、基本原则是否明确;群众基础是否良好等。
第三部分:改制的基本目标和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改制的基本目标。叙述企业改制的目的和方向。如:以政府有关改制文件为指导,本着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加快发展的指导思想,以资本运营为纽带,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形成以市场为导向,以解放全体干部职工原动力为核心的企业运行机制,不断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职工收入水平,打造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现代企业平台。
企业改制的法定程序是什么?
(一)改制立项审批
拟实施改制的企业应按照层级管理关系报有关部门或机构进行立项批准。以国有出资企业为例,其国有股权转让一般只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但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则需报国资委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制订改制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如有)
改制立项批准后,改制企业需制订改制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对有关改制细节进行明确。方案可由改制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制订,也可由其委托中介机构或者改制企业(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的企业和国有参股企业除外)制订。改制方案的主要内容:企业资产和人员的基本情况、拟改革方式、债权债务的情况、人员安置要求、所需享受政策及改制后企业发展规划。
(三)清产核资
首先必须对企业各类资产、负债进行全面认真的清查,核实和界定企业资产及其权益,企业改制中涉及资产损失认定与处理的,必须按有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报主管部门批准。
(四)召开职工代表大会
改制方案必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改制涉及职工安置的,应制订职工安置方案,就职工安置费用、劳动关系承接等问题进行明确约定,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方可组织实施。
(五)财务审计
国有企业改制,应由持有该国有产权的单位决定聘请具备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凡改制为非国有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
(六)资产评估
国有企业改制,必须依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聘请具备资格的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资产和土地使用权评估。向非国有投资者转让企业产权的,由直接持有该国有产权的单位决定聘请资产评估事务所。企业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等无形资产必须纳入评估范围。评估结果由依照有关规定批准国有企业改制和转让国有产权的单位核准。
(七)出具法律意见书
企业改制必须对改制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对改制的合法性、合规性发表法律意见。
(八)申请办理报批程序
国有企业改制方案需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履行决定或批准程序,未经决定或批准不得实施。国有企业改制涉及财政、劳动保障等事项的,需预先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协调审批;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改制为国有股不控股或不参股的企业,改制方案需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企业改制审批一般应报送的材料有:企业改制方案、内部决策文件、财务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职工代表大会对改制方案的审议意见和对职工安置方案的决议、法律意见书等。
(九)进场交易
企业改制涉及国有产权转让的,应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的要求,进入产权交易市场公开转让。
(十)组织实施改制方案
改制过程应合法合规,改制方案的实施应确实按照已获得审批的方案及相关文件严格执行
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方案(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改制所需资料
(一) 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包括一人有限公司),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内含《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表》、《变更后单位投资者(单位股东、发起人)名录》、《变更后自然人股东(发起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名录》、《变更后投资者注册资本(注册资金、出资额)缴付情况》、《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
2、主办单位或主管部门批复,职工(代表)大会决议;